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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与王金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王金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民初2210号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308号1-2层。法定代表人:郑国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凌国兵,系原告员工被告:王金发,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诉被告王金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詹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吴晓林书 记 员  谢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