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秀青、杨玉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青,杨玉斌,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茌平县恒丰耐火装饰板有限公司,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杨泗洋,杨玉广,杨玉新,郭红艳,薛守领,杨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青(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68********),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玉斌(公民身份证号3725241967********),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恒丰耐火装饰板有限公司经营者。被执行人: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信发热电工业园东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玉国,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茌平县恒丰耐火装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信发热电工业园东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玉斌,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温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守领,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杨泗洋(公民身份证号3725241967********),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玉广(公民身份证号3725241964********),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玉新(公民身份证号3725241971********),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郭红艳(公民身份证号3725241963********),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薛守领(公民身份证号3725241971********),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玉国(公民身份证号3725241965********),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