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5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重庆祥豪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祥豪置业有限公司,刘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 (2017)渝0116民初5986号 原告:重庆祥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70号附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664210205。 法定代表人:楼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媛,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敏,女,汉族,1984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祥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祥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祥豪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祥豪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20元,减半收取9960元,由原告重庆祥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雪松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兰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