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5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山市新力华涂料有限公司与胡义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新力华涂料有限公司,胡义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民初5332号原告:中山市新力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沙坦南路21号C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王文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21286565。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乾举,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义葵,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中山市新力华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义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原告中山市新力华涂料有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杨乾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义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山市新力华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34748.9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律师费6500元及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系生意合作关系,2014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转让涂料给被告,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38748.99元,有被告出具的货款欠条等证据证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才于2016年4月11日支付货款4000元并作出还款计划,对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等作出了承诺并表示如违反协议承担所有责任,但至今尚有余款134748.99元被告拒不支付,据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胡义葵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购买涂料,双方于2016年4月11日进行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138748.99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欠条上约定2016年4月15日前偿还38748.99元;2016年端午节前偿还30000元;2016年中秋节前偿还30000元;2016年过年前还清40000元。同时还约定若违反协议,按国家法律承担责任。出具欠条后,被告仅于当日偿还4000元,余款至今未偿还。现原告委托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杨乾举律师进行本案的诉讼,花费了律师费6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律师费发票等为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依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38748.9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为证,依法可以认定。被告仅偿还了4000元,尚欠134748.99元未偿还。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均已经届满,被告仍未能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理据充分,可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律师费的负担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畴,欠条上没有详细约定律师费的负担情况,仅约定违反协议按国家法律承担所有责任,因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律师费由被告负担,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胡义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义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新力华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34748.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新力华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9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498元,由被告胡义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冰星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