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邓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邓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282号原告: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邓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邓某某银行存款1.7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邓某某银行存款1.7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至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永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