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执他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伊川县桉楠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伊川县桉楠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他18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蕴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延萍,翟浩飞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伊川县桉楠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延克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川县桉楠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十二起追偿权纠纷案,洛龙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按照此类案件集中统一执行的客观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字第3617号、1431号、3616号、3618号、3615号、3619号、2069号、2008号、2005号、1891号、2070号民事判决,(2014)洛龙民初字第02460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由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洛龙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仲锋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