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可冰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冰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4刑初139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可冰,女,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小学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7年4月1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抓获,同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可冰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忠俊、代理检察员梁耀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可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可冰经营迷信品批发店,2013年春节开始,李可冰在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电话接单或者送货上门的形式,向江门市的恩平、台山等地及位于阳江市的阳东、江城、阳西、阳春等地的批发店、副食店、小卖部非法销售烟花爆竹,销售总额合计约160000元,获利13000余元。2015年2月14日,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民警在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南龙村委会,查处了被告人李可冰用于存放烟花爆竹的仓库,缴获烟花爆竹一批。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缴获的烟花爆竹价值587861元。被缴获的烟花爆竹于2015年4月13日已由公安机关执行销毁。2017年4月1日13时许,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743号建设银行处抓获被告人李可冰。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可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关某、刘某1、刘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指认、笔记本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函、复函、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可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可冰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可冰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可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李可冰存放于仓库的烟花爆竹被缴获并销毁,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李可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可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李可冰的违法所得13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明晓审 判 员 陈德清人民陪审员 陈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