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韦钧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钧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39号被执行人韦钧飞,男,1980年4月1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本院在执行韦钧飞罚金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罚金2000元;2、执行费50元。经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韦钧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梁伟峰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