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更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蒋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2517号罪犯蒋军,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高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全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0)秀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蒋军犯抢劫罪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蒋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0)秀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中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已缴纳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560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蒋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蒋军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4月获奖励分141.95分;获2015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2016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该犯已缴纳。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蒋军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蔡 明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