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壶信用社与康庆林、肖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壶信用社,康庆林,肖金华,康庆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827号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壶信用社,住所永春县蓬壶镇西宾路***号。代表人:邓明仁,该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杨,系该社信贷员。被告:康庆林,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肖金华,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庆云,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壶信用社与被告康庆林、肖金华、康庆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受理费或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惠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伟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