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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860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8601民初405号原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鸳鸯街道白鹤小区5号楼2-5-4号,办公地址重庆北部新区人和镇万年路43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881037。法定代表人:张智富,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梓祥,男,该公司职工。被告:陈勇,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召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