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友传、叶德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4353号申请执行人:李友传,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叶德楚,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友传与被执行人叶德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友传因愿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叶德楚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81执4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业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