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36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某酒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6318号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某。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郑某。被告:某酒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DXXXXXXXXXX。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某酒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