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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6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某酒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6318号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某。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郑某。被告:某酒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DXXXXXXXXXX。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某酒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