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国辉、林庆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辉,林庆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965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辉,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庆霖,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陈国辉与被执行人林庆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庆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庆霖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二千六百七十六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美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