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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宏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宏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7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宏新,男,1981年5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平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转取保候审。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宏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宏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日至7日间,被告人马宏新伙同马志油、唐某、马某1(均已判刑)等人,在平阳县腾蛟镇平棋村马车山上开设赌场,以“牌九”形式供他人赌博,抽取头薪约人民币9000元。同月7日15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6人,赌资人民币16428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宏新于2017年7月19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宏新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宏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同案犯马志油、唐某、马某1等人交代及刑事判决书,证人马某2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宏新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宏新犯罪后能自首,并已退清共同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宏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马宏新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亮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魏臣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