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展奋、缪茂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展奋,缪茂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洪珏晖,蒋密优,宁波市海曙区新怡家时尚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异3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韩展奋,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异议人(被执行人):缪茂意,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74495165-0),住所地宁波高新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辉、金明浩,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洪珏晖,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蒋密优,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新怡家时尚宾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557436-7),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洪珏晖、蒋密优、韩展奋、缪茂意、宁波市海曙区新怡家时尚宾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韩展奋、缪茂意对本院查封其名下财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展奋、缪茂意称,法院查封裁定中的查封标的为182万元,但实际查封了异议人价值约500万元的两处房地产,虽然查封当时房地产有抵押,但现在抵押已取消,故要求法院对其中韩展奋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解除查封。为此,韩展奋向本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以证明抵押注销、房地产价值等事实。本院查明,2016年4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洪珏晖、蒋密优、韩展奋、缪茂意、宁波市海曙区新怡家时尚宾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浙0212民初31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各被告银行存款18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2016年5月11日,本院据此裁定查封了登记在缪茂意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的房地产及登记在韩展奋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的房地产。查封当时,上述两处房地产已设定抵押。2017年1月25日,缪茂意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房地产的抵押被注销。另经评估,缪茂意名下该房地产在2017年7月18日的市场价值为283万余元。本院认为,本案裁定保全的金额为182万元,而查封的其中一处房地产价值为283万余元,现该房地产上设定的抵押已注销,故异议人要求法院解除另一处房地产查封的意见,本院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韩展奋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的房地产()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