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7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民初7653号原告:袁某,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马某,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袁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直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所欠款一次性还清原告1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正式办理离婚,但由于婚内所欠原告父母20000元,写于离婚协议中,协议双方认同从××××年××月××日起固定打款1000元打到帐号62×××77。但被告只还了2个月,每月催还都告知没钱,被告恶意拖欠,故原告起诉至本院。原告袁某提交如下证据:1、户口页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基本情况;2、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证明双方已经离婚及协议离婚时对于财产问题的具体约定情况;3、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还款的情况。被告马某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双方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欠原告人民币20000元,自2016年11月起每月归还1000元,汇入原告农业银行账号,卡号为62×××77。后被告向原告给付了2016年11月和2017年1月的欠款各1000元,共计2000元。此后,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上述指定账户汇入2016年12月及2017年2月至6月的欠款共计6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马某经本院依法直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在本次诉讼中对原告袁某所陈述的事实、诉讼请求和所提交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袁某与被告马某之间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给付欠款20000元,而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给付的到期欠款金额累计已达6000元,已经超过上述欠款20000元的五分之一。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给付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全部剩余欠款18000元。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某给付原告袁某欠款18000元。如果被告马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青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