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婷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民初1367号原告:王婷,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73号1幢。负责人:李凤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树卫,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光,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原告王婷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树卫、牛晓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拆检费等共计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0日10时10分许,岳守成驾驶鲁E×××××小型普通客车沿小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王镇小王路与花园南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原告王婷驾驶的鲁C×××××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岳守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婷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原告只得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数额过高。本院经审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01月20日10时10分许,岳守成驾驶鲁E×××××小型普通客车沿小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王镇小王路与花园南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大王镇花园南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王婷驾驶的鲁C×××××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岳守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婷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婷单方委托东营市志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鲁C×××××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数额为23345元;后被告保险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评估,本院依法委托东营市天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16261元。原告王婷因本案交通事故支出施救费600元、拆检费800元。另查明,事故车辆鲁E×××××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一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额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王婷的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施救费、拆检费发票,东营市志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本院委托东营市天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岳守成驾驶的车辆与原告王婷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王婷车辆受损。因事故车辆鲁E×××××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一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首先由该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按照7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王婷主张的施救费600元、拆检费800元,证据确实充分,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婷主张的车辆损失,本院依据东营市天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确定为1626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婷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车辆损失16261元、施救费600元、拆检费800元,以上共计17661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余款15661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按70%的责任比例承担10962.70元。上述赔偿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王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