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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胜融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孙承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胜融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孙承强,丁明,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里奥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胜融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南胜东社区北胜利工业品批发市场。组织机构代码06594114-3。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承强,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丁明,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里奥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834号。组织机构代码78233109-X。法定代表人孙承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里奥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8号路以南,西六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67924671-9。法定代表人丁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胜融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孙承强、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丁明、山东里奥工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情况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查封被执行人土地一宗,暂无法变现,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30000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