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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谭俊晖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374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俊晖,男,199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俊晖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德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俊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0日2时许,被告人谭俊晖无证醉酒后驾驶闽G×××××号两轮摩托车,由永安燕北兰博基尼夜总会往永安燕北贮木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经永安市尼葛路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其本人及同车乘坐人王某1受伤。经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俊晖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谭俊晖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7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谭俊晖因事故导致右股骨、右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膝部挫裂伤等伤情,现尚未痊愈;乘车人王某2未见明显伤情。谭俊晖于2017年6月17日在三明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俊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谭俊晖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王某1的证言;4、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抽血检验及事故现场照片。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俊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俊晖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谭俊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俊晖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俊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宝祺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