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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潘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82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人潘曾因犯��窃罪,分别于2003年2月13日、2009年2月18日、2010年6月18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玉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某小区某地下车库内,用口罩、帽子等物品对自己���行蒙面伪装,潜伏在电梯间附近。当日18时许,被害人朱某开车进入地下车库内,被告人潘某某在负一层电梯入口处,持刀将被害人朱某挟持,并用手卡被害人脖子,将其拖入负二层某号储藏间内,以暴力相威胁夺取被害人随身现金1000元和江苏银行信用卡一张,并将被害人朱某反绑在储藏间内,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潘某某至朝阳中路某中国工商银行ATM机处,从被害人的江苏银行信用卡内分两次取走人民币现金6000元。2017年5月4日,被害人朱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于2017年5月9日收到被告人潘某某的家属退还的7000元现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被告人潘某某庭前供述���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调查证据清单,淘宝交易明细、江苏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扣押物品清单,视频资料等,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江树群人民陪审员  贺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凯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