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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黄昌春诉丹东珍珠岛江畔酒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春,丹东珍珠岛江畔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604民初1041号 原告:黄昌春,男,196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江,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珍珠岛江畔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昌春诉被告丹东珍珠岛江畔酒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昌春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东珍珠岛江畔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昌春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昌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黄昌春承担。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