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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兰与河南融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河南融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573号原告:张兰,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河南融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56号鹏达综合楼B座513室。法定代表人:王雷。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勇,男,汉族,1971年11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原告张兰诉被告河南融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张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兰负担,剩余50元退回原告张兰。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昌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