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吕玉杰与蒋建波、蒋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杰,蒋建波,蒋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3327号原告:吕玉杰,男,汉族,住李沧区。被告:蒋建波,男,汉族,住临沂市莒南县。被告:蒋玉红,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吕玉杰与被告蒋建波、被告蒋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吕玉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吕玉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建波、被告蒋玉红的起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玉杰对被告蒋建波、被告将玉红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柳 佳 佳书 记 员 綦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