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泉英、衢州市文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泉英,衢州市文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076号申请人:朱泉英,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衢州市文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035742,住所地:衢江区东迹大道24号西面第一间。法定代表人:张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泉英与被执行人衢州市文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租金50000元,滞纳金5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