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沈阳卓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踏优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卓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踏优科技有限公司,沈阳踏优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精艺源精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亚琴,高广军,张娜,刘斌,谢起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342号申请人: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方圆大厦1108室)。负责人:张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亚,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蔚,系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阳卓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156号208-1室。法定代表人:李亚琴。���申请人:沈阳踏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娜。被申请人:沈阳踏优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娜。被申请人:沈阳精艺源精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盈恩。被申请人:李亚琴。被申请人:高广军。被申请人:张娜。被申请人:刘斌。被申请人:谢起元。申请人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卓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踏优科技有限公司、沈阳踏优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精艺源精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亚琴、高广军、张娜、刘斌、谢起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卓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踏优科技有限公司、沈阳踏优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精艺源精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亚琴、高广军、张娜、刘斌、谢起元银行存款4916109.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甲(11层写字间2)(建筑面积54.34平方米,新档案号:6-2-0424131),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甲(11层写字间3)(建筑面积112.93平方米,新档案号:6-2-0424130);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甲(11层写字间5)(建筑面积113.17平方米,新档案号:6-2-0424128)的房产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甲(11层写字间2),建筑面积54.34平方米的房产的产籍(新档案号:6-2-0424131);二、查封担保人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甲(11层写字间3),建筑面积112.93平方米的房产的产籍(新档案号:6-2-0424130);三、查封担保人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甲(11层写字间5),建筑面积113.17平方米的房产的产籍(新档案号:6-2-0424128);四、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卓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踏优科���有限公司、沈阳踏优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精艺源精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亚琴、高广军、张娜、刘斌、谢起元银行存款4916109.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班 蕊审 判 员 张萌萌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