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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金玉与陈彦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玉,陈彦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2003号原告:刘金玉,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陈彦磊,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延津县。原告刘金玉诉被告陈彦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金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玉负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