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金玉与陈彦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玉,陈彦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2003号原告:刘金玉,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陈彦磊,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延津县。原告刘金玉诉被告陈彦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金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玉负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