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3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余赞玉与韦有为、李世红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赞玉,韦有为,李世红,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03民初3929号原告:余赞玉,男,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被告:韦有为,男,成年,住海南省儋州市。被告:李世红,男,成年。被告: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银座1502室。法定代表人:张以众。原告余赞玉与被告韦有为、李世红、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余赞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对其民事诉权的自行处分,且该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赞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赞玉负担。审判员 赵敬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虹附适用法律条文:{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