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绪思洋与陈怀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绪思洋,陈怀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2116号原告:绪思洋,女,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坤明,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怀安,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绪思洋与被告陈怀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绪思洋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绪思洋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绪思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陈怀安负担(已给付)。审判员 崔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