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乐志星与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志星,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077号原告:乐志星,男,1992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抚州市东乡县,被告:王杰,男,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志星诉被告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诉讼材料无法送达被告。经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新的送达地址,也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或交纳公告费,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乐志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建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