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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平、魏庆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平,魏庆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2251号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南大路太姥商厦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6697M。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娟,福建起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平,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魏庆霖,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平、魏庆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55元,减半收取计3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成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平心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