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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光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793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441号青青丽苑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1008679M法定代表人:张书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生于1979年12月16日,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女,生于1981年09月07日,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刘光明,女,生于1980年02月0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