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杜从玲与权红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从玲,权红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744号申请执行人杜从玲,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南同军,男,汉族,居民,系申请执行人杜从玲之子。被执行人权红州,男,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陕05民终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权红州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杜从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895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权红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权红州处执行回案款1800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杜从玲。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杜从玲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民终58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舂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