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静、杨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静,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吕静,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金融业员工,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杨云,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保险业员工,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吕静诉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