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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永余与杨春娟、张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余,杨春娟,张忠海,王君,杨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555号之一原告:韩永余,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告:杨春娟,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张忠海,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琼华、陈燕青,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君,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杨福琴,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余诉被告杨春娟、张忠海、王君、杨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永余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春娟、张忠海、王君、杨福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永余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余撤回对被告杨春娟、张忠海、王君、杨福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由原告韩永余负担。审 判 长  周培芳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章颐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