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2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永余与杨春娟、张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余,杨春娟,张忠海,王君,杨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555号之一原告:韩永余,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告:杨春娟,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张忠海,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琼华、陈燕青,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君,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杨福琴,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余诉被告杨春娟、张忠海、王君、杨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永余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春娟、张忠海、王君、杨福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永余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余撤回对被告杨春娟、张忠海、王君、杨福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由原告韩永余负担。审 判 长 周培芳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章颐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