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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建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春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建平,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长沙市岳麓区,现住湖南省湘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2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建平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4696元,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于2017年8月15日执行到位474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领取执行款4746元。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蔡建平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302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边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记员金春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