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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有限公司某宾馆、陕西省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汉中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李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固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有限公司某宾馆,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汉中市有限公司某宾馆。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某某市某区某街。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某某市某区某市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有限公司某宾馆、陕西省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汉中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李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对被执行人位于陕西省略阳县陕西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房产予以了查封,正在处置中。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公证处(2017)城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