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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甲新、梁逮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甲新,梁逮杰,梁开进,农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梁甲新,男,住浦北县。申请执行人:梁逮杰,男,住浦北县。申请执行人:梁甲新,男,住浦北县。被执行人:梁开进,男,住浦北县。被执行人:农朝英,女,住浦北县。委托代理人:梁宏娟,女,住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甲新、梁棣杰、梁烽与被执行人农朝英、梁开进抢劫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甲新、梁棣杰、梁烽与被执行人农朝英、梁开进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农朝英、梁开进已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恢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深思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才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