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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5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孙尊利与S101线霍林郭勒至阿力得尔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尊利,S101线霍林郭勒至阿力得尔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鑫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家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5802号原告:孙尊利,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平,乌兰浩特市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智,内蒙古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S101线霍林郭勒至阿力得尔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吴树恩,职务:建管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滕华国,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杰,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项目经理,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江苏鑫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法定代表人:李爱松,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驰,男,1959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法务处主任,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李家财,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原告孙尊利与被告S101线霍林郭勒至阿力得尔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鑫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家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孙尊利以证据不足,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尊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尊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孙尊利承担。审 判 长  梁鑫明人民陪审员  王春香人民陪审员  徐庆润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