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殷刚与陈金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刚,陈金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467号原告:殷刚,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陈金城,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殷刚诉被告陈金城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