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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志勇、林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勇,林振华,张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897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勇,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振华,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张迎娟,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申请执行人黄志勇与被执行人林振华、张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51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志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振华、张迎娟归还借款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51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福春执行员  黄建廷执行员  李一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