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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荣臻、谢宝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臻,谢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王荣臻,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谢宝成,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生,住宁津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2民初99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荣臻诉被执行人谢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荣臻于2017年05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2民初9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禄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