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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5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孝刚与康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刚,康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531号原告:吴孝刚,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康立峰,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孝刚与被告康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孝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康立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孝刚自愿撤回对被告康立峰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