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5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孝刚与康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刚,康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531号原告:吴孝刚,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康立峰,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孝刚与被告康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孝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康立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孝刚自愿撤回对被告康立峰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