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勇与曹贝贝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勇,曹贝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梁勇,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曹贝贝,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再审申请人梁勇因与被申请人曹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112民初12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勇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到分手期间,被申请人没有收入来源,所有费用均由申请人一人承担。申请人提供银行部分转账明细足以证明申请人一直借款给被申请人用于支付日常生活费用,而申请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真实借款100,000元(人民币,下同)。被申请人在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的借条是在被申请人私自扣押申请人车辆,并声称不出具借条就不予归还的情况下,胁迫申请人草率写下借条。该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出借给申请人100,000元;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被申请人在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证据2即户口簿、行驶证、护照等均为其与申请人分手后私自拿走的,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述由申请人抵押给被申请人的;三、被申请人没有如实提供申请人的详细联络方式,申请人也没有收到法院传票等任何材料,对案件毫不知情,导致申请人失去抗辩的机会。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2496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曹贝贝在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未提交意见。本院认为:关于梁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的事由,因其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表中部分资金只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在交往过程中的资金往来,与被申请人一审主张的借贷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梁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在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在申请人既不抗辩,也不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围绕曹贝贝主张的借贷事实并就其出示的《借条》、有无出借能力等证据方面进行审查,采信曹贝贝主张的事实并认定曹贝贝与梁勇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称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借条是在被申请人胁迫下出具之意见,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实难采信。关于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出示的证据均组织了举证质证,并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后作出事实认定,并不存在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关于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邮政专递方式依法向申请人相关联的地址以及申请人身份信息记载的户籍地址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无不当。在邮政专递送达未果,且无法以其他方式予以送达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在法院公告栏和报刊予以刊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申请人经传票(公告送达)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梁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不符合该法定事由情形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玮审判员 曹 敬审判员 汤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磊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