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安塞雀友麻将机诉被告白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塞雀友麻将机,白玉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4民初975号原告:安塞雀友麻将机。经营者:冯海飞,男,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被告:白玉柱,男,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原告安塞雀友麻将机诉被告白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塞雀友麻将机经营者冯海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玉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塞雀友麻将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麻将机款2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0日,被告在安塞区城北区高架桥租房居住,从原告处购买了一台名爵M200麻将机,由于被告当时资金周转困难,便在当天向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拖欠原告麻将机款2400元,并且被告承诺在2016年11月25日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不予偿还。被告拖欠原告麻将机款迟迟不予支付的行为,已经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白玉柱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过开庭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原、被告陈述,经过开庭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7月12日,被告白玉柱在原告处购买名爵M200麻将机一台,价格为2400元,约定2016年11月25日付清,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500元,剩余1900元未付。本院认为,被告白玉柱在原告处购买货物,双方之间即成立了买卖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无法定免责事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白玉柱无法定免责事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白玉柱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玉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玉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塞雀友麻将机货款1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玉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