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省闽清东升陶瓷有限公司、高理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省闽清东升陶瓷有限公司,高理灯,高晓兰,黄秋花,高晓平,高晓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365号-3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斗西路1#福商大厦。主要负责人:周迪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勇、刘侹杰律师,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闽清东升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中镇攸太工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理灯,男,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衡,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理灯,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佳恩,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晓兰,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黄秋花,女,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高晓平,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高晓剑,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厦门银行)与被告福建省闽清东升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被告高理灯、被告高晓兰、被告黄秋花、被告高晓平、被告高晓剑等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勇、刘侹杰,被告东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理灯、林衡,被告高理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佳恩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秋花、被告高晓平、被告高晓剑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厦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东升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5071.87元,利息101980.07元共计8107051.94(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依据合同约定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2、依法拍卖或变卖东升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建省闽清县白中镇攸太工业区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窑炉生产线、陶瓷砖自动液压机、完全干式磨边生产线、陶瓷机,高理灯所有的位于福建省闽清县整层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由厦门银行优先受偿;依法判令高理灯、高晓兰、黄秋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法判令高理灯、高晓兰、高晓平、高晓剑在黄秋花遗产范围内对东升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0元;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诉讼费用等诉讼支出的全部费用;上述各项合计人民币8157051.94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厦门银行与东升公司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与东升公司、高理灯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与高理灯、高晓兰、黄秋花、林峰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13年11月8日,东升公司向厦门银行申请借款,厦门银行同日向其指定账号放款人民币1200万。2016年2月20日起,东升公司未能依约还款付息,造成贷款逾期。截止2016年3月30日,东升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5071.87元,利息101980.07元,高理灯、被告高晓兰、被告黄秋花亦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诉至法院的过程中,厦门公司发现黄秋花死亡,故申请追加黄秋花的法定继承人高理灯、高晓兰、高晓平、高晓剑作为本案被告,并增加诉讼请求。东升公司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厦门银行已将债权转让给案外人王赟,厦门银行的原告主体不适格。高理灯提出答辩意见,同意东升公司的答辩意见,并认为黄秋花不是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同时,高理灯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9日,厦门银行在《福建老年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王赟,厦门银行对此没有异议。故,东升公司、高理灯提出的关于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起诉。本案预收诉讼费68899元退回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保全费5000元,由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晖人民陪审员 郑 滨人民陪审员 牟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