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祝金荣、徐建良等与福建省武夷山市宏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金荣,徐建良,李正茂,福建省武夷山市宏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季盛连,武夷山市华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631号原告:祝金荣,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武夷山市,原告:徐建良,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武夷山市,原告:李正茂,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武夷山市,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小华,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宏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陈文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华、詹玲,福建启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盛连,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武夷山市,第三人:武夷山市华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董思霞,总经理。原告祝金荣、徐建良、李正茂与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宏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季盛连,第三人武夷山市华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祝金荣、徐建良、李正茂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金荣、徐建良、李正茂撤诉。本案受理费22952元,减半收取计11476元,由祝金荣、徐建良、李正茂共同负担。审 判 长 余崇斌审 判 员 彭敬贵人民陪审员 夏再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宏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