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10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东县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彰建、王建昌、李冬生、周志军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东县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彰建,王建昌,李冬生,周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10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东县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会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彰建,男。被执行人:王建昌,男。被执行人:李冬生,男。被执行人:周志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东县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彰建、王建昌、李冬生、周志军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四被执行人应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门面租金损失10540元及其利息和案件受理费604元。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四被执行人在银行开有账户并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志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祁东县支行金桥分理处账号为6228XXXXXX账户内的存135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