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饶帮华与陈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帮华,陈旭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304号原告:饶帮华,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陈旭梅,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饶帮华与被告陈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饶帮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帮华以被告陈旭梅患严重疾病正接受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帮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减半计收),由原告饶帮华承担。审判员 张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聂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