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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交东与付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交东,付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695号申请执行人赵交东,男。委托代理人赵丽梅,女。被执行人付军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交东与被执行人付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付军华自动交纳借款4000元、受理费310元、执行费5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赵交东的委托代理人赵丽梅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民初5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来自: